日前荷蘭胖看了以前沒看的「重案對決」...對於戲劇效果頗為震驚,雖然現實社會上不會有這樣報復檢察官、法官的情形發生...但是現在為了「利益」而造成的司法傷害,荷蘭胖覺得是不少的。
有關這齣電影的內容....
荷蘭胖就不贅述了...我比較想要跟大家詢問的是在「重案對決」背後的經濟意涵
經濟學有一說法...
(一)甲的車子(或物品)對於乙的價值,高於對甲自己的價值,所以乙就會向甲購買。
(二)如果法律禁止乙偷竊甲的車子,那就要讓法律把車子對於「乙」的「價值」低於對於「甲」的價值,乙就根本不會偷了。
這樣說,也許荷蘭胖太繞舌了
有一位法官舉了一個例子,就是以違規停車為例...
如果「某甲」想要下車去處理事情,但是附近沒有停車格,所以「某甲」就「違規停車」,因為
「如果下車去處理這件事情對於某甲的價值」高於「違規停車所產生的罰款」,那「某甲」會「願意」負擔這個罰款。
可是,這時候我們會想...
「警察又不一定抓的到」、「法官又不一定判刑」,
所以「警察執法」與「法院判刑」這件事情好像就成為很「關鍵」的因子了...
因此,在重案對決中,
因為「犯罪人所犯的罪刑」遠低於「他應受到的責罰」,所以造成「傑瑞」的復仇嗎?
以重案對決的例子而言,簡言之變成下面的狀態:(假設沒有後面的「傑瑞復仇記」)
「甲與乙」兩位犯人搶劫「傑瑞巴特勒」一家,殺了傑瑞的「妻」「女」,最後因為「甲」認罪協商,指認「乙」殺人,
結果「甲」被關數年,「乙」被判死刑。
所有角色的「損益」變成下列狀況:
甲:獲利者,因為犯下「搶劫、強姦、殺人」的罪刑,代價卻是一般的「有期徒刑」。
乙:損失者,因為犯下「搶劫」的罪刑,但是代價卻是「死刑」。
傑瑞:損失者,因為「妻子被姦殺、財產被搶劫、女兒被殺」,但是卻沒有得到應有的身心的補償。
檢察官:獲利者,因為「同意認罪協商」,達成應得的勝率。
註:損益的意思就是「罪犯應被判的刑期」是否等於「法院真實所判的刑期」(在不涉及道德考量下),如果
「罪犯應被判的刑期」≧ 「法院真實所判的刑期」,荷蘭胖就會簡單的結論,「獲利者」
反之,就是「損失者」
問題衍申的討論:
(一)「檢察官」該不該拼一下,讓「甲、乙」都判死刑?
1、假設我們都沒有在現場,現場的證據都指向「甲」,並且受害人指認是「甲」殺人,DNA也確定。
2、但是甲卻說,不是「甲」殺的,是「乙」殺的。
3、經過證據收集、測謊...等等,證明,甲說的是真話...
4、這時候有幾個選擇:
CASE 1: 甲、乙均不認罪,但是證據力夠,所以判有罪
CASE 2:甲、乙均不認罪,但是證據力不夠,所以判無罪
CASE 3:甲、乙認罪,然後依律判刑,但是酌於減刑...(因為認罪,所以一定符合犯罪要件)
5、如果大家是檢察官,大家會怎麼做呢?( 雖然我沒有勝率的問題,但我也會想要選 CASE 3耶)
6、如果我是受害者家屬,我會希望怎麼做?(如果我是受害者家屬,我也會選擇CASE 1)
很矛盾的選擇耶~
受害者家屬會希望是最大的處罰(但機率小),檢察官會希望「受處罰」(機率大)
所以這中間有落差的...
(二)「程序正義重要」還是「實質懲罰重要」?
1、傑瑞的報復來自於此,因為他覺得「檢察官」沒有一拼,拼了如果輸了,他也會認了...
2、「如果拼輸了,懲罰就不存在」這是「受害人家屬」要的嗎?
拼輸了...還可以訴諸媒體,但是沒有拼,就是還沒打仗就認輸了~
台灣是這樣嗎?
我想我會選擇實質懲罰耶~
(三)說服了法官,是不是就可以剝奪「嫌犯」的所有財產、生命?
1、法官是法庭中「有裁決能力」的角色,因此是否只要說服法官,就可以取得「嫌犯」的財產與生命?
在重案對決中是的,現實生活中,因為台灣有三位法官,好像「說服的論述或證據」會比較嚴謹一些
但是,法官到底「要幫助受害者」,還是要「公正審判」?
自然應該要公正審判,但是為何當審判是「無罪」的時候,往往容易落入「司法不公」的帽子中?
(四)如果法律要讓「加害人」的損失大於「獲益」,才能遏止犯罪,
那是不是代表「殺人者」要處以「比死更重的極刑」
1、要讓「罪犯加害別人」的「成本」高於「判刑」,所以我們要把「殺人者」處以比殺人更重的「極刑」嗎?
2、另外,罪犯到底比較怕「死」還是比較怕「補償」,如果
(1)「死刑」或「服勞役一輩子」哪一個讓「殺人犯」懼怕?
(2) 如果「殺人犯」會懼怕,那為何「現存的死刑」卻無法遏止「罪犯」不殺人?
(3) 如果都不懼怕,為何死刑不能廢除?
這個問題不是代表「我贊成廢除死刑」,只是我想不通這個問題?
如同罪犯抓不完一樣,因為「被抓到」的機率「低」,被判刑的時間「長」
所以犯罪者所要負擔的「成本」太低,被抓到是因為「衰」~